世界黑帮史(9 / 19)
高蒂沉醉于跟政府法律玩游戏中不能自拔时,联邦调查局使用了非常手段。特工们逮捕了高蒂的副手,外号\≈公牛沙米\≈的格拉维诺。先放出风声说沙米准备与政府合作,接着散布高蒂要除掉沙米的谣言,最后唆使一名死刑犯在狱中袭击沙米。\≈公牛\≈很轻易地拧断了刺客的脖子,但也决心充当政府的污点证人。
\≈我是甘必诺家族的二老板。\≈沙米坐在证人席上侃侃而谈,\≈约翰?高蒂是老大,他咆哮,我就咬人。\≈致命的证词终于把高蒂送进了监狱,并在那里了此残生。
沙米被控19宗谋杀,但只蹲了5年监狱。出狱后一年,沙米整了容,接着出了本畅销书《黑手党》,还接受美国广播公司的电视专访。更绝的是,他在凤凰城组织了新的贩毒网,仅摇头丸一项业务,每年就能获利数百万美元。2001年,沙米因贩毒再一次被捕,面对可能的15年监禁,他再一次开口揭发甘必诺家族的罪行,希望能继续获得减刑。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
教父型总统:乔治?布什
地点:美国
掌权时间:2000年至今
美国《新闻周刊》称政府正以黑帮作风主宰世界。如此说来,小布什也应在教父世界占据一席之地。\≈萨达姆那家伙曾经想杀我爸爸\≈,这成为美国发动战争的原因之一。\≈好话一筐,不如手枪一把。\≈芝加哥王阿尔?卡彭的这句名言如今变成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的口头禅。而被誉为\≈布什政府战略师\≈的副国防部长沃尔福威茨,建议小布什\≈要证明,你的朋友将得到你的保护,你的敌人将受到惩罚,而那些拒绝支持你的人将后悔他们的所作所为\≈??这也不是沃尔福威茨的发明:1931年,黑手党犹太智囊迈耶?兰斯基就对\≈现代有组织犯罪之父\≈卢西安诺说过同样的话。巧的是,沃尔福威茨也是犹太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既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应当在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科学分析当前犯罪态势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构成要件,厘清其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界限。我们认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客观要件上应注意其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主体要件上应注意其组织严密性和成员众多性,其构成人数至少应当3倍于一般犯罪集团成员底数;主观要件上应当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在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总体战略中,对其“圈”得不宜过大,“稳、准、狠”的方针中,关键在“准”。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
当前“打黑除恶”的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它包括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近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呈蔓延之态势,危害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却往往难以认定,学界的观点也众说不一。有鉴于此,我们对其性质及构成作一探析,以期引起各界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
有组织犯罪,英文为“anizedcri”。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最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些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
或组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a、敲诈集团;b、非法行业;c、盗窃集团;d、帮派;e、恐怖组织。”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如墨西哥联邦及联邦特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某项法律限定的罪行。”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多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与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3、狭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即为黑社会犯罪。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在文件中,通常将有组织犯罪视为黑社会。许多学者也持此种看法。如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ЮnАдaшkeвn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3)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世界著名刑法学者、犯罪学家,国际刑法协会会长巴西奥尼先生则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归结为以下几点:
1、犯罪成员被认为或多或少是以从事犯罪活动作为支撑点而结伙的;
2、其首要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3、都是以威胁和暴力为手段实现其目的,不论是集团内的目的,还是集团外的目的;
4、贿赂官方人士和其他人是其伎俩的组成部分;
5、通过骗税、垄断、掠夺性商业活动,并使用腐败影响来渗透和破坏合法的商业活动以牟取利益;
6、通过洗钱来盈利增值;
7、可能有跨国分支机构或跨国活动,但主要还是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频繁;
8、凡是通过威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会利益的方式行动时,该集团的出现和活动就会消极地对社会造成冲击;
9、其成员经常地但不是一成不变地在高层单个头目为首的等级结构中被纠集和组织起来的;
10、下级成员对组织要忠诚,而且要通过严格的纪律包括因失败、背叛、不忠而死的
方式来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