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黑帮史(10 / 19)
11、成员是以测试忠诚、残暴、犯罪技巧为基础挑选的,在兄弟会中秘密行动相伴左
右;
12、保密是其印记之一。
我们认为,界定有组织犯罪应揭示其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其一,有组织犯罪不是单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3人以上)犯罪;其二,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其三,多个人有组织的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因此,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以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而结合起来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不同于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结伙犯罪。根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包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形态
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相同的一面,即都是一种犯罪组织。但二者在组织规模、程度上,尤其在是否具有“黑社会”性上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把犯罪集团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混为一谈。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本质相同,即都具有“黑社会”性。黑社会,由英文词组“underworldciety”转译而来,原意为地下社会、下流社会等。黑者,非法、秘密之意,故黑社会即是反社会之地下组织。之所以称之为社会,表明它已不同于一般有组织犯罪,比之犯罪集团更为严重,形成了“小社会”的程度。也有的资料称黑社会为犯罪辛迪加(crisyndicate),意即犯罪联合体。
黑手党在意大利语中称为“马菲亚”(afia),是盗窃、放火、放毒(uzziautorizzafurti,cendi,avvellenanti)三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可见,黑社会本身的含义中即表明这一社会群体从事活动的内容具有违法犯罪的特点。在汉语中,“黑心”、“黑手”、“黑信”、“黑钱”、“黑店”等词汇也表达了强烈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黑,即有不正当、不道德之意。
“黑社会”的核心词当然是“社会”,英语中称为“ciety”,法语中称为“ciet”,均源于拉丁语“ci”一词,意为伙伴,多人纠集在一起,由此又引申出团体、组织之意。在古罗马语中社会(sicietas)是指相对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约关系;德语中的社会(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间的伙伴,之后用来表示人与人结合的关系;俄语中社会一词“o6щectвo”的词根“o6щe”是全部、整体、公共、在一起的意思。在日本,社会一词是在明治维新期间作为英语“ciety”的译名出现的,我国留日学者在转译社会学著作时,借用了这一词汇。但是,日文中的汉词“社会”又是源于中国的古籍文献,如“村闾社会”、“乡民社会”等。在我国古籍中,“社”是指土神或祭祀土神的地方、日子、和祭礼,同时有标示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意义;“会”则指集会。社会一词联用约始于唐朝,指节日里在某个地方举行游艺集会、祭祀神灵的活动。可见,不同语种的“社会”一词却有相同的含义,即都表示一定区域内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共同活动。
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特性:
1、地下社会性
黑社会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这是黑社会组织的最本质特性。黑社会组织是存在一种隐秘的亚文化群体,许多人之所以是越轨者并非由于其弱势,而是由于他们是具有不同标准和价值观的群体。即使是遵从,当它是产生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这种文化的规范是同更大的社会的规范相背离的。
2、组织严密性
黑社会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其内部又有细致的犯罪分工,纪律森严、处罚残酷,其成员数量也较为庞大。
3、行为暴力性
这是黑社会组织一个鲜明的行为特征。其行为一般达到了其他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有些黑社会组织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但亦是以暴力作为后盾的,一旦其他方式达不到目的,即暴露出本来的狰狞面目。
4、经济敛财性。
这既是黑社会组织得以生存的基础,又是其行为的主要目标指向之一。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敛财,然后再使用这些钱财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5、政治腐蚀性
官匪勾结、沆瀣一气,是黑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黑社会组织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其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是黑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6、地方称霸性
即黑社会组织盘踞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妄图实现其控制社会的畸形人生“价值”、所谓“理想”,以攫取政治资本。如西西里岛之于意大利黑手党、台湾之于竹联邦、香港之于三合会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当前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指某些犯罪集团已经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但在组织规模和程度上又未完全达到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中间形态。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学界一般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每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特点是在大量犯罪团伙出现和不断增加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二阶段从1990年至2000年,其特点是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急速转化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加速自身成熟化和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第三阶段是2000年后的10年,其特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成熟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即出现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并存,同时向更高一级转化的局面。此外,还认为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勾结合流,或迟或早必将发展成为跨国犯罪组织。
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