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黑帮史(12 / 19)
组织犯罪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又区别何在呢?
1、与结伙犯罪的界限
结伙犯罪是指2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为临时纠合在一起的合伙性犯罪,通常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即散伙。所以,它是一种“松散形”的共同犯罪,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也不固定,往往成群;犯罪活动目标不很明确,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团伙犯罪一词,学界有不同理解,实践中运用比较混乱。从严格意义上讲,团伙犯罪不是法律术语,一般认为它既有结伙犯罪的特征,又有集团犯罪的特征,是前者向后者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结伙犯罪与团伙犯罪均属于有组织犯罪中的较低级形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差别较大。
2、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了多次实施某一种或数种犯罪而紧密纠集起来的犯罪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特征为:(1)犯罪人数众多(在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5)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极易混淆,一般对于所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称为某某集团,二者也确有一定的相似性,成员众多、从事多种犯罪的一般犯罪集团有可能上升为更高的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但黑社会性质组织比一般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如前者危害了公共安全,后者则不一定;前者的犯罪行为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前者的组织结构更加严密、成员构成底数多于后者;前者在主观方面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称霸一方的目的,后者则没有此要件等等。
3、与法人犯罪的界限
法人犯罪亦称为企业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称为单位犯罪。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它是指法人为了获得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罗马法中有一项重要原则“社团不能进行犯罪”,即认为法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可罚性,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这一理论一直为各国刑事法所接受。直至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法人危害社会的营业活动相应增加,人们才否定了上述原则,将法人列为犯罪主体。各国学者对法人犯罪有多种理解,美国学者罗纳德·克雷默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董事根据其组织的业务目标所故意作出的决定所导致的非法的或危害社会的行为。日本学者麻生利胜则认为,法人犯罪是与企业活动相关而发生的全部犯罪,包括从业人员犯罪、管理者犯罪和法人组织犯罪。我国学者也有不同认识。
但各国学者均认为法人犯罪应当具备下列四个特征:(1)行为目的是为法人谋利益;(2)行为以法人的名义作出;(3)行为的实施经法人决策机构以正常决策程序批准、授权或委托;(4)行为结果危害了社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人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有合法身份的团体,虽然与犯罪有染,但它仍在履行自身的社会职责或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后者本身即是非法的,并且完全以实施犯罪活动为其存在的基础。
4、与恐怖组织犯罪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恐怖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欧洲、中东和南美相继出现的集团犯罪,他们主要从事劫持航空器、绑架人质、制造爆炸事件等暴力活动,一度使西方世界惊恐不安。长期以来,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来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活动,并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目前,我国个别地区已经出现了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开始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节。
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具有暴力性,其行为均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的政治目的所实施的暴力活动可以是针对国家或政治组织的领导人,也可以是针对不特定的广大群众或者通过毁损公共设施、公共财产来达到其恐怖活动的目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带有反对一个国家政治目的,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5、与非法武装团体的界限
如上所述,外国刑法典大都将非法武装团体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规定于同一章节。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非法武装团体这一词汇,但在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第104条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罪,接近于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本罪的区别类似于和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区别,非法武装团体一般均具有政治目的,有些甚至是以推翻现政府为目的,并通过一定规模的武装暴力公开显现;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带有反对
香港三大帮派
新义安
新义安又叫潮州帮,源自1866年在万安成立的潮州鹤佬帮。1919年万安帮分裂,义安帮另开山堂,并於1921年用“义安工商总会”名义向香港政府华民政务司署注册,1947年注册被取消后,改为新义安至今。
新义安组织严密,等级严格,只尊一个“龙头大哥”,下分各区,各设一龙头,其下分支设“坐馆”和“渣数”,一级管一级。
1953年,新义安大龙头\≈向前\≈因涉嫌政治问题被解出香港,该帮一度涣散,又成立起敬义、义群、大好彩等分支。后经新龙头力撮,发展到80年代,组织结构相当完善,设有4虎10杰,并在各主要地区设有“坐馆”等。
据警方审查分析,原次於14k的新义安,80年代时势力已发展到与其争雄地步,成员已发展到8至10万会员,超过14k而执黑社会之牛耳。在香港7000多间食肆、娱乐场所乃至1050余辆小巴士中,均有新义安会员cha手,每年从这里榨取不义之才至少1亿港元。活动地盘主要在:九龙区的尖沙咀、油麻地、九龙城、观塘及旺角一带,新界区的屯门、元朗、葵涌、大埔、粉岭,离岛的长州,以及港岛的一些建筑地盘。
成员新义安大龙头--向前
「新义安」前身「义安」社团的创立人
一九○八年出生的向前,潮州人,十多岁来港,国共内站时效忠国民党,站后当上当时合法注册社团「义安工商联会」主席,五三年因涉嫌参与三合会及非法政治活动,被港府递解出境,迁居台湾,直至老死。
向华炎
向华炎,即向华胜胞兄,於八七年涉及轰动一时的「新义安案」,被警方指为新义安「龙头」,因而被捕及起诉,一度罪名成立判监七年,其後於八九年十二月上诉得直获释。
向华胜
向华强五虎十杰
尖东虎中虎--黄俊原
原名黄畅英,绰号「斧头俊」,黄俊出身於元朗围头,後来加入「新义安」,并於八十年代初期踏足尖东,及後黄俊更成功取得尖东多间夜总会的看场权,从此声名大噪社团更将他列为「新五虎」的其中一员,「尖东之虎」杜聊顺及「湾仔之虎」陈耀兴全是他的晚辈九五年十月十七日凌晨时分,黄俊驾驶平治房车由